对于一个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来说,一般将物业管理活动划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两个阶段。前期物业管理阶段,以建设单位将新建物业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为起始标志,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间结束。根据规定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时间,是到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为止。物业管理阶段,是从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。
根据有关规定要求,自2011年1月1日起,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,与选聘的物业公司完成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,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,做好相关移交工作。也就是说,在建设单位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,即向业主移交之前,物业公司已经代表全体业主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,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,对其进行管理、养护。作为业主来讲,则要按照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关于“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,由业主承担”的规定,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,履行管理共有部分财产的义务。